中國經濟網編者按:近日,僑興債3億債券逾期事件引市場各界廣泛關注。據了解,僑興電信和僑興電訊兩家企業各發行了5億債券,本息合計11.46億元,目前,已經到期的債券共計3.12億元,兩家公司表示,已到期債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還款。
而作為承保機構的浙商財險拿著廣發銀行開具的保函實施反擔保賠償請求時,被廣發銀行驗證保函為假。廣發銀行表示,經鑒定,相關擔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偽造,為不法分子假冒銀行名義出具的虛假銀行履約保函。目前,雙方均已報警。
對于投資者最為關心的違約事件由誰擔責、由誰賠付問題,有分析認為,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各參與機構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確系無效,廣發銀行無需承擔責任。
還有分析指出,從最終賠付的角度來說,保函真假與否并不影響浙商財險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另外,有觀點認為,此次事件的信息中介平臺招財寶也有相應責任。某國有商業銀行人士表示,信息中介不應該是互聯網金融機構推脫責任的理由。但私募債的發行方粵股交同時負有更大的監管責任。
此外,僑興債違約事件中涉及的保險業務為“保證保險”。近日,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下發《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平臺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原則、產品開發提出了要求。
投資者向誰追責?
據中國網報道,公開資料顯示,發行平臺招財寶本次涉及的僑興電信和僑興電訊兩家企業各發行債券5億元,本息分別為5.73億元,兩家本息合計11.46億元,目前,已經到期的債券共計3.12億元。
浙商財險為僑興私募債提供履約保證保險,僑興集團董事長吳瑞林向浙商財險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財險提供的履約保證保險出具保函。而招財寶為僑興私募債的售賣平臺。
那么,針對有違約風險的3.12億元,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稱,作為發債人,僑興集團應當承擔責任。其次,擔保人也需要承擔責任。其中包括浙商財險、眾安保險、廣發銀行等提供人保、物保的機構或個人。
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上述機構均跑不掉。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上述機構享有先訴抗辯權,主債權人必須找主債務人。
劉俊海同時認為,目前浙商財險與廣發銀行各執一詞,如果合同確系無效,廣發銀行無需承擔責任。
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法律專家郭玉濤表示,從最終賠付的角度來說,保函真假與否并不影響浙商財險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招財寶有責 粵股交負有更大監管責任
招財寶為此次違約事件中的產品銷售平臺。據藍鯨新聞報道,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招財寶的責任主要在以下幾方面:盡調沒有做;風險提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整;誤導銷售。
據新華網報道,董希淼表示,隨著不少P2P平臺陸續轉型為綜合化網絡理財銷售平臺,越來越多的“跨界合作”帶來多頭監管難題。
為了規避監管要求,招財寶進行了“創新”,把單筆私募債進行多期拆分,確保每一期投資人不超過200人,投資門檻一下子從數十萬元降到了1萬元。
董希淼表示,招財寶投資人大多是從支付寶平移而來,習慣了投資低風險的“余額寶”類貨幣型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把控能力欠缺。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有分析指出,招財寶對資金流向有一定的監管(責任),但私募債的發行方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粵股交”)負有更大的監管責任。
信息中介不應該是互聯網金融機構推脫責任的理由
據中財網報道,招財寶指出,自己是開放的金融信息服務平臺,發布產品機構均為銀行、保險公司等專業機構,且發布產品須引入保險公司獲擔保公司提供增信,為投資提供保證保險保障獲擔保。
但作為這次債券風波引發的平臺,導致眾多投資人利益受損,招財寶卻并未提及自身的責任。
據新華網報道,關于“違約”,螞蟻金服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如果把撮合投資人和借款人比作相親,我們只是提供了約會場地,私募債的發行方粵股交才是紅娘。“我們是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只是核查發行方的身份,審核僑興電信和僑興電訊不是我們的業務范圍。”
某國有商業銀行人士表示,信息中介不應該是互聯網金融機構推脫責任的理由。
傳統金融機構在代銷私募債產品時,不但要對發行方進行資質審查,還得對發債的基礎資產進行深入了解,這是保障投資人權益的基本要求。
保監會為“保證保險”立規
據京華時報報道,記者采訪了解到,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中涉及的保險業務為“保證保險”。近日,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下發《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平臺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原則、產品開發提出了要求。
對于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承保金額上限和凈資產比例要求,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征求意見稿中指出,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網絡借貸平臺為中介,為平臺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險人)雙方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的業務。
其中提到,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遵循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穩健運行的原則,并與其資本實力、資產狀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指出,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遵循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穩健運行的原則,并與其資本實力、資產狀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要求開辦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逐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將有關信息及時上傳征信系統。
征求意見稿中強調,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制定賠付率、逾期率達到約定數值即停辦新業務等止損機制,控制最大可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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